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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实习司机交通肇事车主被追诉终获刑
时间:2022-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历时两年七个月,车主张某某因雇佣实习驾照司机交通肇事而被追诉一案,最终被审判机关判决有罪。 

  2019年6月16日凌展4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J*****/晋JJ***挂车沿省道32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1km+2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胡某某骑行的捷安特自行车碰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某被交警部门认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院受理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后,经审查,发现李某某发生事故时所持A2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等情况的规定。 

  审查中,我院还发现,作为肇事车主的张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所持驾驶证为实习驾照、且明知李某某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雇佣其违法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继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我院立即对其追诉。 

  该案审查终结后,我院于2019年8月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李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文水县人民法院以犯有交通肇事罪对两人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3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文水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就法律适用问题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委会研究报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2021年9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2021年9月文水县人民法院再次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仍然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22年3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告人张某某撤回上诉,遂作出终审裁定。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历经一审、二审等诉讼过程,前后历时近三年时间,该案有罪判决的最终结果,不仅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对我县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促进安全运输、保障群众人身安全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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