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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解读
时间:2021-05-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共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新民法典草案分别由1个总则编和“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这6个分编构成。其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总纲,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其他6个分编。

  总则编中有很多内容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今天盘点备受关注的21个亮点。

    

  

  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

    

  

  完善监护制度

    

  

  对监护制度作出完善补充,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新增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未成年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总则编草案中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从而有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法定居住权制度规定

    

  

  “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无房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对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权。”居住权设置目的是实现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

    

  

  对流押、流质有关规定

    

  

  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草案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禁止高利放贷”拟入法

    

  

  此前合同编草案二审稿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解决民间借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将这一款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增加“保理合同”一章

    

  

  增加规定保理合同的主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保理人发岀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完善同一应收账款有多个保理人时的受尝规则,规定: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尝;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尝;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人格权独立成编

    

  

  预防职场性骚扰问题的立法有了最新进展。此前人格权編草案三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为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方面更有针性,民法典草案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随着近期曝出个别高校教性骚扰学生的消息社会各界对完善法律法规防止、惩治性骚扰行为的呼声进一步高涨。建立防止性骚扰的“防火墙”,必须明确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单位、场所的有关责任。

  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増加了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的内容。相关条款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

    

  

  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审稿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除这一规定。对此,民法草案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

    

  

  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况确定婚姻效力。对此,民法典草案删去这一规定。

    

  

  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销婚姻。为更好解决“是否婚前如实告知患病情况”的认定困难问题,民法典草案刪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扩大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并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草案增加后的打印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修改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现行《继承法》当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而民法典草案则不再进行ー一列举,而是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草案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损害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私力救济

    

  

  民法典草案中有作出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适用不当的问题,因此必须对私力救济严格限制。

    

  

  高空抛物

    

  

  民法典草案进一步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将保障责任落实到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此处将“建筑物管理人”责任主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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