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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准备
时间:2017-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对庭审实质化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的改革对公诉人提出了新的挑战,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加强,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将促进或制约庭审效果,其针对庭审进行的活动越来越影响着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和采信,需要通过示证、质证、辩论等活动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同时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庭教育。公诉活动必须围绕庭审展开,在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的当下,公诉庭前准备活动必须受到重视。我今天主要讲一下是公诉人庭前准备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28条规定:“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下面我从以上七点简单阐述一下我自己的认识: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实践中,从案件提起公诉后到法院通知开庭会间隔一段时间。在收到开庭通知书时,公诉人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在记忆上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有的案件还会有一些新的情况发生,因此,公诉人有必要重新熟悉案情和证据情况。还有可能出现出庭公诉人并非实际承办人的情况。因此出庭的公诉人要通过阅卷熟悉案情,进一步掌握和了解案件证据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至迟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公诉人可以再次阅卷。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在法庭活动中,公诉人需要运用相关的法律、政策只是对全案事实、法律、证据进行阐述、分析、评价。公诉人需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规定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论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具体理由,就如何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并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刑事案件类型纷繁复杂,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如在办理经济领域的信用卡诈骗、集资诈骗的金融知识、如在办理涉及人身伤害类案件的法医学知识、如在办理毒品案件中的精神药品、管制药品的知识等,很多案件需要法律以外的各种专业知识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就对公诉人的知识结构、知识储备、知识更新情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里特别提一下承办人在提起公诉前制作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以上三个方面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都有涉及,因此要充分重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在其制作中尤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其中第一在证据上,在证据摘录上,要保证证据材料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简繁得当、总结恰当。在证据排列方面,力求条理清楚、符合逻辑;在证据分析方面,要讲求方法,排除非法证据,确定证据能否被采信,所采信的证据对于所证明事项的证明程度。第二要强化量刑意识,加强对细节的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身份、作案动机等方面,反映出如何提出量刑建议以及提出量刑幅度的问题。第三要结合在案证据材料,从法理和证据两方面,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主观故意是否明确,客观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所侵犯的客体是否准确,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从而提升审查报告的水平和质量。)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证明犯罪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首要职能,公诉人通过举证、质证构筑基础的定罪事实,并运用法律逻辑推演出构成犯罪的结论。因此,能否正确的运用证据证明发展事实,是衡量公诉质量的重要标准。质证的效果,也直接影响审判人员对证剧效力和证明力的判断。而随着庭审对抗性的进一步增强,证据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加大,公诉人必须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制定最佳的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以保证取得最佳的指控效果。

  1、讯问提纲、询问提纲都应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明确需要查明的问题,突出重点,不必面面俱到。公诉人要充分考虑到证人证言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尽可能的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出庭前,公诉人要充分估计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证人推翻原证言的可能性,并研究相应的对策,强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提醒的完整性和严密性,特别是注重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今后在庭审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对公诉人在这方面的要求和挑战也会相应增加。以下四类人员的出庭作证,需要公诉人根据经验进行不同的应对:一是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这类分为本方法证人和辩方申请出庭的证人以及法官决定出庭作证的人员。二是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三是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四是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2、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计划也称举证提纲,指公诉人向法庭宣读未到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以及鉴定意见,出示物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播放、展示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计划。举证计划的安排要充分考虑到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针对需要证明的对象,选择合理的示证方式、示证顺序。举证计划没有固定的模板,公诉人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认为合适的方式对证据进行组合编排,并对证据来源、即待证事实进行归纳性说明。

  3、质证方案是指公诉人针对辩方对控方证据所提出的意见、质疑所做的答辩,以及公诉人针对辩方所出示证据的质询意见。制定质证方案时则必须对本案的证据情况有针对性的分析,要对辩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做出有效的预判,并结合全案证据,列明质证重点,组织好答辩要点。

  (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该规定明确了公诉人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这就要求公诉人在证据合法行的法庭调查过程能迅速、准确、全面的分析,说明证据的取证主体、时间、地点、方式、来源等方面的合法性,并论证证据体系的合法性。因此,在庭前拟定证明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是十分必要。

  1、注意通过审查工作及时判断、预测证据合法性争议问题。在庭前对证据合法行为争议问题进行预测,首先应当立足于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问题,明确各类证据取证要求的规定,对证据逐一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格依法判断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尤其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了解其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对被害人、证人也应核实起在接受询问时是否受到暴力、威胁,以排除非法取证的情况。公诉人要根据自身办案经验,预判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会对哪些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意见,提出何种意见。

  2、审查起诉后直到开庭前,公诉人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线索的,要进行核查。

  《人民检察员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29条规定“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第432条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根据《人民检察员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70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了解是否存在证据合法性方面的问题:“(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询问办案人员;(三)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四)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五)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六)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七)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八)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应当在开庭前予以排除并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如果发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予以不正或者做出书面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能够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影响物证、书证真实性的,公诉人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或证据存在瑕疵但尚未达到需要排除的程度,公诉人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应对准备。公诉人应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如检察机关合适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所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公诉人还可以通过向法庭申请,要求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做好出庭说明情况的准备。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人员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3、目前理论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属于证据,属于何种证据还存在争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74条规定:“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并非是需要当然移送人民法院的材料,只有当涉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用以证明被告人供述系合法所得,供述内容系出于被告人自愿,并真实有效。此外,公诉人可以通过调取其他证据材料以证明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而不必一定要出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同时由于录音录像资料的特殊性,可以供辩护人观看,但不宜同意辩护人复制。

  (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公诉意见书,又称公诉词,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法制教育的总结性意见,是对起诉书所提出主张的进一步论证和补充说明。出庭前,公诉人一般应制作公诉意见书,并根据实际庭审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或充实。

  公诉意见书应当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量刑教育等几方面进行阐述、分析。一是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依据、身份、职责进行简要说明。二是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事实、证据情况进行综述,对质证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通过分析论证证据体系以及各证据间的逻辑关系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三是根据起诉书所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根据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提出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四是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应结合案情,全面剖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原因,并结合到庭旁听人员情况,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以达到刑法一般预防的效果。

  辩论提纲是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可能提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论观点在庭前拟定的应对提纲。在预测答辩观点时,要在明确答辩范围的基础上,做到繁简适当,对其中关键、疑难的问题,详细阐明答辩意见,力求做到论理深刻、分析透彻;对于次要问题可以简单答辩,点到为止;要坚决避免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的问题。

  (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长期以来,证人不愿出庭作证,除了基于传统思维、风俗、人情等方面的考虑,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主要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害怕作证后遭到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的报复等。但以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可能增加。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该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表明密级。

  除上述七项外,还需要(一)加强与审判机关及审判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庭前会议并非必经程序(目前还未有召开庭前会议的例子),很多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庭审方案、证人保护、证据保密、同步录音录像移交等问题都需要公诉人加强与审判机关及审判人员的沟通协调予以实现。加强与审判机关及审判人员的沟通协调,也有助于公诉人员及时掌握有关当事人或辩护人向审判机关提交的证据情况和相关意见。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还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中的特殊规定,例如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做好讯问提纲等。此外,公诉人一般不宜提请未成年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三)着装规范要求。公诉人出庭要求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并要求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涂彩色指甲;不得戴耳环、配项链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不得佩戴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四)公诉人出庭安全保障问题。出庭公诉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几点能,以及可能出现妨碍司法行为的预测能力和防护预案。公诉人员出庭所需公务用车应当保证,除简易程序外,公诉人员出庭履行职责时,不得少于二人。对于可能出现妨碍公诉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情形的,应当经单位领导指派司法警察配合出警,并依照有关规定携带、使用警械具。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护送出庭和返回,切实保障公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人身安全。

  二、庭前会议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之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0至432条对参加庭前会议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但从目前来看,我县还未出现召开庭前会议的实践。

  从以上可以看出公诉庭前准备是由一系列的文书组成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量刑建议书、询问提纲、讯问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公诉意见书、辩论提纲等。即使制作了比较详尽的文书,也难免会有遗漏和考虑不周的情形,有时制作的文书太过简略,论理不充分,说服力不清。随着庭审实质化的逐步推进,公诉人不能简单的依靠庭前制定的书面提纲,必须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变,对当庭情况的进行有效归纳和总结。

  尤其公诉人要加强询问、讯问技巧方面的培训,进行必要的知识准备和技能培训,提高庭审应变能力。这里我最深刻的感受就是参加离石院组织的观摩庭中,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明显的占上风,就是公诉人按照预定的各种提纲,没有根据法庭出现的新情况而调整辩论方向。

  以上是我对公诉人出庭前准备工作的理解,如果有不周之处,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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