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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全省首例伪造出生证明犯罪案件
时间:2022-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文水县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王某甲、成某某等伪造证件、印章罪案已作出有罪生效判决,该案是我院办理的一起较为典型的伪造证件、印章案件,其中,伪造出生证明犯罪行为属全省首例。 

  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从2017年以来,多次通过谢某某、成某某及微信名“阳光灿烂”、“好运来”的太原人,伪造、买卖房屋所有权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印章91件;伪造、买卖公司、事业单位印章32件;伪造、买卖身份证、驾驶证等身份证件6件,并贩卖给被告人张某甲等多人,造成马某某、张某乙利用伪造的证件、印章向多人诈骗2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使用电脑、裁相器、扫描仪、打印机、塑封机等工具,给被告人王某某、常某某及其他社会人员伪造、买卖出生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印章661件;伪造、买卖公司、事业单位印章704件;伪造、买卖身份证件25件,用于贩卖,获取非法利益。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院坚持能动履职,通过提前介入、追诉漏犯等方法,提高了办案质效:一是针对侦查机关对从谢某某、王某甲家扣押的大量证件、印章等物证,无法准确甄别犯罪对象及认定犯罪数额的情形,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共同对扣押物品进行清点,依法把没有盖章的空白证件剔除,准确分类为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高等院校毕业证,国家机关印章、企事业单位印章,并详细核对具体数额,及时、有效地固定了定罪量刑的证据。二是针对哪些证件需要鉴定从而辨认真伪的情形,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共同研讨,对需要进行鉴定的证件、印章及时送检,节省了大量的办案时间。三是针对大量为生产、生活所需主动找王某甲、谢某某给自己或朋友制作假证的人员,哪些人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办案检察官在研究法律规定的同时大量收集类似判例,通过研判,建议追究张某某、王某乙、陈某某、郭某某的刑事责任,准确打击了犯罪。四是积极与上级沟通,协助侦查机关做好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工作,为案件办理争取到了充足的时间。 

  同时,办案过程中,我院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针对犯罪嫌疑人成某某是从犯,张某甲、王某乙、陈某某、郭某某伪造证件是自己的生产、生活所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积极引导上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在此基础上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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