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1年6月,文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一个非法储存点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处置4个简陋油罐,该非法储存点储存有汽油4.48吨、柴油10.45吨、加油机2台,距离周边村民居住区仅约100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旦泄漏爆炸,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后果不堪设想。
经核查,该批非法储存的汽油、柴油属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所有,经鉴定,该赵无证非法储存的汽油属危险化学品。2021年7月21日,文水县公安局以赵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将面临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据了解,该案件系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我省首例因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而被以涉嫌危险作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近年来,我县少数生产经营者面对高额利润诱惑,无视行政处罚,铤而走险,非法经营。现危险作业罪已经入刑,应急部门与司法机关积极配合,就具备现实危险性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对我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的法律震慑,为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法律课堂小知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